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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研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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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强教研室的教学建设,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,参照《高等医药院校教学研究室工作条例》(试行草案)等有关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、科研和医疗基层组织,在学院(部)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二条 教研室的工作任务

(一)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,开设有关课程,落实教学任务。

(二)开展课程建设工作。制定或完善课程的教学大纲、实验大纲、考核计划等教学文件;选(编)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;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;建立课程建设档案。

(三)开展教研和科研活动。组织教研课题和科研课题的申报工作。组织参加教学成果奖与各种科研奖励评选工作。

(四)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,制定并实施教师培训计划,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。

(五)抓好教学各主要环节工作,保证教学秩序正常,提高教学质量。

第三条 教研室一般按照专业和课程性质设置,由学院(部)制定出设置方案,经教务处审查,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设置。

第四条 全校每位任课教师、兼课教师、实验技术人员都要编入相应的教研室,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,服从工作分配。人数较多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性质,分成若干教学小组,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 教研室应由主任主管教学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教学工作,并设教学秘书。

第六条 教研室的全体人员应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,积极主动地完成教研室分配的教学、科研活动;自觉学习政治、业务,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,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。

第七条 教研室一般设主任、副主任各一名。正、副主任的聘任采取个人报名和民主推荐相结合,学院(部)确定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。教研室主任任期为三年,为了保证教研室工作的组织开展和良好运行,教研室主任应尽量保持稳定,没有特殊原因不能频繁变更。临床教研室正、副主任原则上要求与临床医疗科室正、副主任一体化。

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

(一)至少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
(二)在高等学校担任过三年及以上教学工作,教学经验丰富,教学效果优良;

(三)责任心强,具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。

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职责

(一)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,组织和制定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,组织编写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,选编教学和实验(实习)指导;组织编写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,安排上课教师和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指导教师;制订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,负责完成教研室的各项工作任务;

(二)负责落实学校和所在学院、部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。负责组织教师做好开课的各项准备工作;

(三)检查教师对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、教学各环节的完成情况、课程教学质量;负责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;负责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,对教师的晋升、奖惩提出具体意见;

(四)负责组织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,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。根据学科的负责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,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和选修课;

(五)组织开展教育和科研活动、学术活动,组织教师申报各级教育课题、科研项目,应用和推广教研成果,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,提高教学质量;

(六)负责制订教师培训计划,组织教师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,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;负责青年教师的培养;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提出师资的补充、聘任意见;关心教师的思想和生活;鼓励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;

(七)做好各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第十条 教学秘书的工作职责

协助教研室主任管理教学,指导和协助教学实验(实习),做好安排和准备,并按照实验(实习)的目的和要求搞好实验(实习)课教学。
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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